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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4.1.2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章 附则

  5.1 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
  5.1.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随同招标文件发放,不得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直接发放给投标人。
  5.1.2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编制时应当避免错项、漏项。发现错项、漏项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5.1.3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实行清单编制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因增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导致本项目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大于5%,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增减幅度大于10%,应当依法处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并视情节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执业,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
  5.2 规范投标报价表制定
  5.2.1 投标报价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签字、签章手续齐全,防止出现重大失误、重大缺陷而造成投标报价无效。
  5.3 废标确定
  5.3.1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就有关废标条件和要求统一明示。
  5.3.2 对投标文件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必须作为废标处理的,应当详细记录,说明清楚。若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为决定依据。
  5.4 业主评委必须专业对口且具备相应的水平或者由评标专家担任。
  5.5 招标人、评标专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http://www.act.org.cn)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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