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研究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决定;
(6)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3.4 询标
(1)当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或自身经验判定某一清单项目或者整个投标报价为低于成本时,应向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应当就质询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说明;
(2) 评标委员会收到投标人提交的详细说明后,要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接纳投标人的说明;
(3)采用不平衡报价方式投标的,当评标委员会就某一清单项目提出低于成本质询时,投标人除给予详细说明外,应同时指出足以弥补此清单项目成本的相应项目;
(4) 投标的清单项目或者工程量存在疏漏,亦可按不平衡报价进行询标。
3.5 详细评审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先对技术标进行独立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密封保存,待商务标评审结束后与商务标得分一起汇总;
(2)评审过程中,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①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②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③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④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⑤是否满足招标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⑥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审。
第四章 定标
4.1 定标
4.1.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