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6〕29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理各统筹单位: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我省制定了2005年和2006年两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5年和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70元,2006年每月增加130元;
2、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5元,2006年每月增加120元;
3、不属于上述范围退休人员,按退休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0元,2006年每月增加115元;
②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35元,2006年每月增加95元;
③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25元,2006年每月增加85元。
④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6年每月增加85元。
4、同时符合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5、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20元,2006年每月增加5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2006年每月增加50元。
6、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再增加30元,2006年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再增加20元,2006年每月再增加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