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召开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是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一是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完善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是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三是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四、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
(一)商品房预(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排号”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在领取预(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未进行预(销)售的;未签定预(销)售合同或者预(销)售合同未备案的;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编造虚假楼盘销售进度表、房产测绘面积短斤少两等行为。
(二)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发布预(销)售广告的;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的;广告中出现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内容的;有关广告信息内容虚假等行为。
(三)经营行为中的欺诈行为:随意降低房屋设计标准,使用劣质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销售合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有关规定与购房人签订预(销)售合同的;订立合同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含有免除自己义务或者加重购房人责任、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条款以及合同欺诈的;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使用“阴阳合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