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有利于促进节能的激励政策。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促进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落实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用足用活国家有关节能降耗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该设备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
(七)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组建省节能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和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八)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针对长期以来我省能源统计基础十分薄弱的现状,充实必要的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我省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量计量器具并执行周期检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省属企业要在本《意见》下发1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国资委汇总报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分管省长为召集人的全省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制度,省经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研究全省节能降耗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节能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向省政府报告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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