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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企业节能管理力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省经委和各市州政府要与百户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烧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推动公共节能工作。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大节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抓紧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有关政策,加强供热计量,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五)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十一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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