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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七)绿色照明工程。采用大宗采购、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和财政激励机制,在政府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医院、铁路车站、城市景观照明及居民小区等场所,推广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等节能照明灯具。采用半导体LED灯改造大中城市交通信号灯系统,在景观照明中推广应用半导体LED灯。

  (八)政府机构节能工程。针对不同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照明和用电设备进行节能改造,更换照明、办公等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开展用水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逐步压缩公务车辆规模,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和浪费。积极推动公务用车改革。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九)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在河西等风力资源丰富地区,积极发展大型风力发电厂,在农村推广发展户用沼气和应用太阳能灶,在无电农牧区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水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水力发电。积极发展核电。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健全节能机构,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的监督检查。按照节能检测规范和能效标准的要求,加强省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与监测能力建设,更新改造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加强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企业提供节能技术信息咨询、节能审计诊断、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三、加强节能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抓紧修订《甘肃省实施节能法办法》,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尽快制定《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甘肃省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等法规政策。省经委要会同省质监局、建设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及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要制定《甘肃省节能中长期规划》、《甘肃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作为约束性目标,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要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将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合理用能专题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经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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