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采购要优先选用环境友好产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特许经营权,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经审核,凡收费不足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适当补助,为市场化运营创造条件。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不得挤占、挪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对经治理形成的中水等其它产品,鼓励有偿使用。推行排污交易制度,可先行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活动。制定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占地,搞好开发建设,筹集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或转产的资金。
(二十九)完善环保执法体系。加强环保机构及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省、市州、县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完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研究设区城市环保垂直管理问题,有步骤地建立乡镇、街道环保综合执法机制,在重点乡镇、街道设立专兼职环保员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改善和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十)健全环境监控体系。按照监测装备现代化、机构标准化、监测队伍专业化、信息传输网络化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环境监测网和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系统。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步伐。重点加强跨省、市断面水质在线监测、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环境应急监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生态监测,开展生态灾害监测评价。按照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到2010年建立省、市两级环境监控、环境应急和环境信息体系,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施联网监控管理,应对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实现两级环境监控中心、环境应急中心、环境信息中心联网运行,加强环境信息资源共享能力,提高环境监控、预警和社会服务水平。
九、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