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根据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将总量削减、总量控制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大气二氧化硫、水体化学需氧量消减任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指标。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无证排污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五)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受政府委托对超标、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单位有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处罚;对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要责令关闭。
(二十六)加强环保立法工作,建立政府环保执法效能评价制度。健全现场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强化生态环境监控和污染源的现场监察,严厉查处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污行为。建立省级政府督促市州政府,各级政府督促同级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评价考核、稽查、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环保执法责任制、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机制和环境民事、环境公诉制度,切实将各项环保规定落到实处。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八、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二十七)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环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保障环保投入逐年增加。省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科技、环境监测、环保宣传、环保应急能力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区市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到2010年,要在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两大体系,以保障环境保护目标的全面完成。严格按照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辐射、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行政和事业专项经费支出。将重点环保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整合环保资金。环保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充分发挥好效益。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单位要依法负责或委托进行污染防治或废弃物处理处置,并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