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一步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长防林、自然保护区、特殊生态功能区、湿地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坚持生态保护和治理并重,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所有矿产资源开发新建项目及已投产的矿山,必须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环境恢复规划或方案,加强地表氧化矿、露天矿开采的环境监管力度。旅游开发必须注重原生态的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原生态景观保持协调。建立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做到统筹规划,尽快制订《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定期公布生态环境质量。建立省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机制,健全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外采购中的风险评估和进口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物种入侵。
(二十一)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改善农村环境。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和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将环境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防治工作。逐步改变污染严重耕地的用途。保证农村饮水安全,调查并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要切实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既要加快沼气发展步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又要对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进行限期治理。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膜,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在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从强化监测和监管入手,保障食品安全。加快生态示范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步伐,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二十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制定生态补偿办法。加强油田环境保护,按照《甘肃省油田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油田勘探开发生态补偿办法。以资源开发为重点,逐步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完善和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七、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十三)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对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未列入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对未按规定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核准,不予批准用地,不予贷款,不予工商登记。对严重违法的,应依法取缔。建设项目初选厂址时,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补办环评手续。对违规环评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严格实施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施工期环境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