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设施和城市燃气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城市中水回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城市建设过程中,加快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全面清理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垃圾、杂物堆存点,以及河道及两侧的垃圾,确保不留死角;加强扬尘污染管理;推进以城区景观绿化及景观水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全面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酒泉等市积极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十六)大力推进重点环保工程。紧紧抓住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机,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工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工程、农村小康行动计划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10项重点环保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十七)开展全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把环境安全调查和重点污染源普查结合起来,制订方案,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重点区域内重点企业的生产工艺状况、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的普查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建成重点监控单位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加强监控和分析,及时提供环境应急处置信息。
(十八)制定和推进环境安全行动计划。企业是保证环境安全的主体。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尽快制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处置设施,加强环境事故应急的培训和演练。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环境安全重点,落实环境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制订和实施省、市州、县区市环境安全行动计划。加强预警监测,强化企业环境安全意识、责任制度及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环境灾害和处置突发性环境安全事故的能力。
(十九)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的辐射环境和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责。实行严格的核与辐射设施统一监管、过程监控、安全许可、在用登记、应急处置制度。扩建和改造省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重点核设施地区自动监测系统,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遗留放射性废物和退役铀矿环境治理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优化项目布局,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六、强化生态保护,做好农村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