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探索超时默许制。对群众和企业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未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审批事项,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群众和企业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
(八)探索缺席默认制。对在联合办理审批项目中拒绝参与和不接受服务大厅管理机构或牵头部门协调的部门,服务大厅或牵头部门视缺席部门默认议定事项,即按既定程序启动审批程序,并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部门承担。
四、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进入项目
(一)清理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系统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界定,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要保留的应当适当合并或者向区县(自治县、市)下放一批并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市政府审核。未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实施,新增或减少的审批项目要及时调整公示,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统一对外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要按照市政府审核公告的审批项目执行,不得增加审批项目。
(二)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要件。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统一的项目库,按照精简、效能、必须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明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标准,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置依据、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应按照行政审批项目库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增加有关标准。
(三)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服务大厅当场办理。本年度办件量少于10次的审批项目,下一年度可以由服务大厅设立的综合办事窗口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接件、代办服务,原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受理。审批项目较少的部门经当地政府审核,也可以由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代为办理。每年在固定时间集中办理审批项目的部门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派人入驻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