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防办联字〔2006〕2号)
各市(州)人防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第204号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审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县发改委立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审批,由市(州)、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审批的内容及方式
(一)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设计审查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招标投标时,应听取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时,应邀请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参加,并将其审查意见纳入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负责对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必要依据之一。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专用设备设施安装、预留预埋及孔口防护等非结构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质量认可
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不含结构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合格认可文件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