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地政府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的标准,为其提供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比照公益性岗位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要落实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三)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场所建设,预留一定场地,为安置社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提供条件。
五、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服务功能。
各地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创建“信用社区”和“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强化社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等活动进入社区,使零就业家庭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辖区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制定帮扶方案和援助措施,明确帮扶对象和援助责任人,落实帮扶援助任务,实行“一对一”服务,切实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援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从现在起,省政府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分解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突出的单位,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援助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等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要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按规定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建设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向题,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再就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的经营范围一律放开,允许其自主经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任何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