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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矿长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煤炭工业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矿长资格条件的,予以许可;不具备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省煤炭工业局对申请人作出矿长资格许可决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领取矿长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矿长资格证实行每两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者(含未按期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者),由省煤炭工业局暂扣其证件。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煤矿名称或服务的煤矿,持证人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任职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证书;
  (二)矿长资格变更申请表及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三)任职文件(或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任职证明);
  (四)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书;
  (五)原任矿长的矿长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局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矿长资格证书由本人持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应在丢失后15日内在县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矿长资格证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新证。办理新证除按原领证所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刊登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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