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者,培训时须持有《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从事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矿长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标准;
2、煤矿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基本知识;
3、煤矿安全管理技术;
4、煤矿灾害防治技术;
5、煤矿经营管理技术;
6、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三条 已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各类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矿长,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是新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新技能。复训内容包括:
1、国家对煤炭的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规程、标准等;
2、煤矿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知识;
3、煤矿企业生产和安全管理的经验;
4、煤矿典型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四条 坚持实行“依法培训、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制度和统一考核标准。每期培训(复训)结束后,由省煤炭局负责培训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考试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参加培训(复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核。
第十五条 每期培训(复训)考试后,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培训的部门将成绩通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再将成绩通知本人(或单位),对不合格者,允许一次补考。
第十六条 经矿长资格培训并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省煤炭工业局统一核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矿长资格证的办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取矿长资格申请表(或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
(二)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初审同意后,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对具备任职资格者颁发矿长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矿长资格初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省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