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区域内各类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煤矿矿长的资格审查、培训(复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矿长资格的初审,并协助省煤炭工业局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年产15万吨以上的煤矿矿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的煤矿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一般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3、必须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年产15万吨(不含15万吨)以下的各类煤矿的矿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的煤矿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一般应具备高中(含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必须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矿长资格申请表;
2、新开办煤矿的开办许可文件;
3、任职煤矿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6、任职文件(或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任职证明材料);
7、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实行训用分离,任前培训。凡是合法煤矿(煤炭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或高层管理人员)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第十条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每年按上半年和下半年下达培训计划。市(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按计划组织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非法煤矿的矿长不允许安排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