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税收秩序严禁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甘政发〔2006〕85号 2006年10月1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但个别乡镇还存在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防止引税、买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前提条件。我省部分乡镇存在的引税、买税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助长了部分基层政府或单位虚报浮夸的歪风,也造成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不仅反映出一些乡镇政府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暴露出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坚持依法治税,对税源监控不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税、买税等行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认真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坚决杜绝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制定年度财政税收计划。
财政收入是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综合反映。财政收入的增长要立足于发展经济、夯实基础、培植财源。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发展经济与税收增长的关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计划。收入计划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指标、高增长。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测算本地税源,为编制财政收入计划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引税、买税行为和人为抬高税收计划造成虚增收入或者有税不征造成税收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监管。
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观念,严格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治税,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严禁引税、买税、拉税、借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依法加强税票管理,对上述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拒绝开具完税证明。要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理念,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加强税源监管,对容易发生引税、买税行为的建筑工程等一次性税源实行重点监管,切实堵塞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