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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湘煤安监〔2006〕76号)


省属煤矿企业,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必须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泥)威胁的煤矿,必须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防治水安全检查员。煤矿企业要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在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证。
  二、煤矿企业必须长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老窑的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等情况,并将其标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三、煤矿企业必须在雨季前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制订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大雨和暴雨时必须加强地面巡查,发现渗水必须及时处理。
  四、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制定避灾路线和设置通讯系统,让全体井下职工熟悉,确保井下职工在紧急情况时能安全撤离。
  五、井口和工业广场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修筑保护堤坝和其它保护设施,一旦出现大到暴雨天气,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全部作业人员。
  井口附近有低洼积水区、裂缝、塌陷漏水区、河溪渗漏区和山洪、滑坡、泥石流威胁矿井安全的,必须采取“防、堵、截、排、疏”的综合措施。
  六、有突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建立水位动态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建立台帐,及时预报水害。井下发现有突水征兆(如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鼓或出现裂缝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探水时钻孔内水压水量增大、顶钻等),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及时制定处理对策。
  七、相邻矿井分界处,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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