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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的通知
(湘煤安监〔2006〕45号)


省属煤矿企业,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就我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必须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责任和技术负责人的技术总责。必须落实矿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轮流下井带班制度,做到与工人同进同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设立防突机构、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防突措施施工人员和安全装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能满足工作的要求。
  二、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即“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对于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采,并将抽放系统的开停状态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区域远程监控网络的监控内容,实现抽放系统运行状态连续监控、远程监控。突出煤层有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开采解放层,做到应保尽保。
  (二)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贯彻实施。
  (三)当工作面预测存在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防突措施。
  (四)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工作面无突出危险,还必须采取震动性爆破、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压风自救系统和便携式自救器等安全保护措施;必须坚持远距离放炮(乡镇煤矿必须坚持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必须落实工作面允许采掘距离审批制度,并实行现场牌板管理制度,防止超安全保护煤柱作业。严禁班中放炮和手镐、风镐落煤。
  (五)在有突出危险煤层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必须编制前探钻孔等防误透突出煤层的措施,防止误透煤层。
  三、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可靠,坚持以风定产,采区设置专用回风道,实现分区通风。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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