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商品房未按套内面积计价;
(三)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四)违规分零销售大厅式商业用房;
(五)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和项目销售点公示如下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销售价格
(六)未在房屋销售现场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系统,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进行网上签约或实时打印商品房联机备案单;
(七)未按规定时限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八)将已销售、查封冻结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
(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隐瞒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
(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属于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其它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未经规划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或改变商品房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
(二)签订合同没有参照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发布含有融资、变相融资、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等虚假房地产广告;
(四)委托未取得合法资质证书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五)未按照规定签订《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六)未将预售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或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七)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和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商品房;
(八)发布不实价格和虚假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