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湘公交法〔2006〕215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
为准确适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即9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9月1日后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
《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处罚,不得低于或高于
《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处罚决定机关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9月1日以前发生的不视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
《实施办法》视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为,不得在9月1日以后适用
《实施办法》实施处罚。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问题。9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9月1日后处理的,可以适用
《实施办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三、非机动车登记问题。有关非机动车登记的工作规范及相关配套措施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实行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全省暂不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总队统一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工作。未要求非机动车依法进行登记以前,不得对非机动车未登记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道路交通事故担保金管理问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依法自愿提交担保金担保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收取担保金后存入专门帐户,并向当事人开具担保金收取凭证,严禁擅自使用或挪作他用;因医疗抢救、事故善后处理等需从担保金中支取部分费用的,经担保金提供方同意,可以从担保金中划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