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一)、(二)、(三)款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大于20吨的,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五)不能载货和载客的特种车辆(吊车、牵引车、叉车、轮胎式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等)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为该车整备质量的一半。
(六)客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以《公告》和《计量手册》提供的载客参数为依据,同时要符合车身长度的限值要求(见附件《客车车身长度折合征费标准计量限值表》)。
(七)低速(柴油)货车(原农用运输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依据《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办法,比照发动机功率、发动机型号、底盘型号、整备质量、轮胎规格、轮胎数、车身长度等参数核定。
1、单缸三轮运输车按0.5吨核定其征费计量。二缸及以上三轮运输车、五轮运输车按该车发动机功率每14.71千瓦(20马力)折合1吨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
2、四轮、六轮运输车:不论上汽车牌照还是农机牌照均按发动机配置核定,即配置功率在7.35千瓦以下单缸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0.5吨,配置功率在7.35千瓦以上单缸柴油发动机的及配置双缸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1吨,配置375、380、385、390、395,2100、2105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1.5吨,配置475、480、485、490、493、4JBl、495、4D30A、3100、3105、3110、3112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2吨,配置4100、4102、4B33、4B35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2.5吨,配置4105、4108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3吨,配置4110,4110增压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3.5吨,配置4120-4120增压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4吨,配置6100、6102、6105、6108等系列柴油发动机的征费标准计量为5吨;采用或仿制国家定型汽车产品(如主要总成、底盘构件)生产的视同汽车项目进行管理,按汽车核定办法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未列入以上发动机型号的车辆比照技术参数相近的同类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
3、变形拖拉机:按该车发动机功率每14.71千瓦(20马力)折合1吨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
(八)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
客车按乘座人数折合吨位方法为:每10人折合1吨,5人以上10人以下按1吨折合,5人及以下按0.5吨折合。
(九)经营性客运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座位)的核定办法
1、经营性客运车辆载客座位数(含司乘人员)的核定办法
按照该生产厂家的额定乘座人数、行驶证的核定乘座人数、车辆的实际乘座人数三者择其多者作为核定该车乘座人数(含司乘人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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