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更正表》、《计量手册》中均未出现的车型,比照车型近似、车辆参数(底盘型号、轮胎规格、发动机型号、功率、轮胎数、轴数、整备质量、车身长度等参数)近似的同类底盘的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
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在《公告》或《更正表》中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
同一车型在《公告》或《更正表》的同一批次中出现多个质量参数的,在车型后增加一个计量识别码,当作不同的车型,按对应的质量参数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普通越野载货类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与普通载货类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相同。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载货车(自卸货车、仓栅式货车、厢式货车、随车起重运输车、厢式客货两用车、罐式货车、其他载货类专用运输车等)以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定型时的标识载质量核定其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但不得低于其本身的载质量;无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比照的,比照技术参数相近的同类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自卸货车无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比照者,标识载质量在3500千克(不含3500千克)以内的,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标识载质量;标识载质量在3500-9000千克(不含9000千克)之间的,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标识载质量加500千克之和;标识载质量在9000千克及以上的,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标识载质量加1000千克之和。其他专用载货运输车无相同底盘普通载货类汽车比照者,征费标准计量不得低于其总质量的一半。
普通客车改装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与相同底盘普通载客车征费吨位相同;无相同底盘普通载客车参照的,以《公告》和《计量手册》提供的载客参数为依据,同时要符合车身长度的限值要求(见附件《客车车身长度折合征费标准计量限值表》)。
专用越野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与专用汽车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的核定方法相同。
(三)挂车(全挂车、半挂车)、炮拖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
1、牵引车与挂车使用同一副牌证的,按《公告》、《更正表》、《计量手册》中该车型的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公告》、《更正表》中无该车型的比照技术参数相近的同类车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
2、独立上牌的半挂车、全挂车按标识总质量(但不得低于每轴10吨)七折计征。
3、炮拖按标识载质量的7折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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