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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做好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协调,促进共享。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征求财政、建设、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民政、旅游、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尽量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对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使基础测绘成果发挥最佳效能。各地基础测绘规划要与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相互衔接。
  (四)确保资金投入和重点项目。各地基础测绘规划的制定要充分结合《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按照《测绘法》的要求,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应尽量保障当地重点测绘项目的投入。
  (五)基础测绘规划应兼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充分考虑农业产业规划、居民点规划建设、乡村道路建设、能源建设等方面对基础测绘成果的要求,切实发挥规划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作用。
  三、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基础测绘规划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本地区包括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在内的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二)1∶2000、1∶1000、1∶500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和更新。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城市规划区1∶2000、1∶1000或1∶500比例尺的数字线划地图(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模型(DEM)的覆盖和更新,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三)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包括:地州市级大地控制测量数据库,1∶10000、1∶5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的数字线划地图数据库、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各种分辨率正射影像数据库,元数据库以及其他专题要素数据库等,满足构建“数字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的需求。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规划期原则上为2006年到2010年,也可以规划至2020年。
  四、规划编制程序及具体要求
  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前期工作、起草、衔接、征求意见、论证、报批审查等6个阶段进行,并于2007年上半年完成。
  前期工作阶段:编制工作方案和进行规划前期需求调研工作。各地要组成专门的规划编制班子,安排相应经费开展需求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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