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并将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认真研究和把握应急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和推广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新鲜经验,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应急管理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各级民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组织以志愿者、义工等形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基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一)建立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二十二)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评价,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分析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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