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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强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确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建设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健全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相互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一)加大应急处置工作力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事发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基层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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