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单位落实湘发[2006]14号文件精神具体责任分工的通知
(湘办发〔2006〕28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湘发〔2006〕14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各单位的具体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统筹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委、省发改委、省煤炭局、省环保局等单位参与,研究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采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条件,矿山企业结构调整,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低品位矿、尾矿、废石(煤矸石)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安全保障、灾害预防,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等内容。
(二)推进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单位参与,研究提出推进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定额管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选和综合利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及生产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等内容。
(三)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参与,研究提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旧货交易市场布局等内容。
(四)开展示范试点,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参与,研究提出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制定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确定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审定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省发改委为主负责园区及城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省经委为主负责重点领域和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二、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