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尽快完成43个山区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完成天山北坡经济带、伊犁河谷地区等重点区带的地质灾害勘查。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国家及自治区重点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群专结合、群测群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防治网络体系。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地下水勘查工作。完善全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有重点地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和地质遗迹调查工作。
(九)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和综合集成,加快地质图文资料数字化步伐,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四、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十)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各地也要加强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地质任务的要求,尽快建实建强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自治区财政支出,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十一)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对我区地质矿产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部设立的新疆地质勘查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治区设立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专项资金,在“十五”的基础上适度增加。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自治区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自治区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吸引社会资金进行矿产勘查,建立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为自治区重大项目定向配置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本地区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对国家、自治区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十二)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积极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各类矿山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