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制订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和措施时,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作为重点;对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八)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中移民安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监督,落实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库区涉及移民安置建设用地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监督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筹措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九)水利厅:负责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防洪、饮水安全、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水利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州、市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具体承办对各地、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起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和联席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负责各地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农业厅:负责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农业产品品质改善、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等工作,并在安排有关项目时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负责将中央、自治区安排的支农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林业厅:负责对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中有关国家林业政策的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库区林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十二)畜牧厅:负责对后期扶持工作中有关畜牧业政策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在安排有关项目时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畜牧业发展。
(十三)审计厅:负责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国资委:配合财政厅督促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缴纳任务的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五)国税局:负责将因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环保局: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工作中的重大环境问题。
(十七)信访局:负责指导地方和有关部门及时受理移民的来信来访,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反映移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移民信访问题和移民群众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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