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钩项目区立项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项目区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三)挂钩工作计划。挂钩工作计划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挂钩工作思路和原则,组织领导,项目区数量和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归还计划等主要指标情况表,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范围和增加农用地情况,提出建新地块建设的原则和年度建设规模,提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机制和保证措施等。
(四)初审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挂钩项目区经批准立项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将修改完善的挂钩工作计划、项目区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在上报修改完善的项目区规划和挂钩工作计划时,应当附具下列资料:
(一)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项目建新区、拆旧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项目区规划涉及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划修改程序和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区规划不得实施。
第四章 挂钩项目区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区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挂钩项目区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区初验申请。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整理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安置占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规划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相关的遥感和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