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周转指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第三章 挂钩项目区规划编制和立项
第十四条 挂钩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区规划,统筹确定挂钩项目区的规模和范围。
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规划目的、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情况等;
3、分析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项目区规划方案:主要确定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范围、落实拆旧地块,落实农村居民点迁建方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标准、总体布局及各项工程规划;确定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规模、范围、落实建新地块;
5、提出项目区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和归还计划;
6、制定拆旧安置补偿方案;
7、提出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实施时间顺序,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预算,经费落实及筹措途径;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图件:
1、现状图。在1:10000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
2、规划图。在1:10000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
3、总体布局图。在1:5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协议;居民点以外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要附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权属证明;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
(四)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挂钩项目区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