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建设用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建设用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


  《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建新区和拆旧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
  第三条 挂钩实施过程中,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的数量和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农用地的数量和质量,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政府牵头、依法自愿;
  (二)严格管理、总量控制、封闭运行;
  (三)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第五条 挂钩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挂钩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进行总量控制、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对未纳入项目区、无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