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负责督促煤矿涉爆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全省民爆信息系统。与经委、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各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非法使用、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线索进行核查并依法打击。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严格民爆物品的审批,严禁为已关闭或非法煤矿审批爆炸物品,严格查处为非法煤矿提供爆炸物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省司法厅负责加强对系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建立有序退出煤炭行业机制。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工伤保险并缴纳社保、工伤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矿安全风险低押金的缴交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有关煤矿整顿关闭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会同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性淘汰矿井采矿权价款、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办法。
省监察厅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公告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在整顿关闭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意见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吊销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煤矿。严把证照不齐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和变更关。
省总工会积极协助做好煤矿整顿关闭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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