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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二)列入国家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芙蓉矿区、攀枝花矿区、筠连矿区、仙峰矿区、古宋矿区、广安华蓥山中段矿区、德阳龙门山井田及其他煤与瓦斯突出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作为资源整合的重点,鼓励省煤炭产业集团等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对其进行整合。

  (三)所有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

  (四)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搞假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审批(核准)和管理。

  (五)对已批准(核准)的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矿井,应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具备独立扩能条件的可申请扩能,对既不能整合又不具备扩能条件的应予以关闭。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五、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巩固行政执法效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省领导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联系人员,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公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提高效率,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省经委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特别是超能力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公告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省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针对监管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和资源枯竭的国有煤矿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非法开采、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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