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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主要任务: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关闭矿井的类型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除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在2006年、2007年到期且未纳入省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的矿井。

  (二)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

  (三)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四、严格把握政策,规范煤炭资源整合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24号)和省经委等7部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和有关规定,抓紧完善本地的资源整合方案,提出关闭矿井名单。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整合方案要坚决调整。整合方案和具体的整合项目必须按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整合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整合改造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整合后仍达不到我省最低生产规模和其他规定条件的矿井以及整合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实施改造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之间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对已关闭或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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