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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6]44号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2005年以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扎实工作,到今年6月底,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第一阶段的关闭矿井任务。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和要求制订并上报了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3年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更加清晰的部门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市县责任、部门联合执法、严格目标考核”的总体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和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上来,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2007年底淘汰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到2008年底,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1500处以内,至2010年,全省保留小煤矿1300处。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确保4以下,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3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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