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切实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代储在川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二十)进一步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完善地方粮油储备制度建设。承担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4]63号)核定的市(州)粮食储备规模充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保障机制,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补贴资金,确保此项支出足额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川粮发[2006]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29号),制定和完善市(州)级储备粮食管理和轮换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严格省、市、县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满足应急调控所需。
(二十一)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扶持一些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且长期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较好的粮食批发、零售、运输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调控的需要。抓好军供网络体系建设,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保障工作。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边远山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按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依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我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的监管配套办法。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