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政策性挂账利息按有关规定支付。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要做好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分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九)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