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26号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2004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结合四川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现提出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产粮大县(市、区)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通过改制重组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非产粮大县(市、区)以及边远山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