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的通知
(渝经办〔2006〕38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更好地为基层、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服务,根据委主要领导要求制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首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更好地为基层、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接责任制度适用于市经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第一位接到电话、信函或接待来我委办事、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接责任人。

  第四条 首接责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有关事项。具体要求做到:

  1.使用文明办公用语;

  2.做到“三个一”: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水;

  3.做到“三心”:接待咨询热心,回答问题耐心,解决问题真心;

  4.做到“两清”:回答或解释问题清楚,指引去向清楚;

  5.做到“四个一样”对待: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群众与领导一样对待,基层单位与机关部门一样对待,外部人员与内部人员一样对待。

  第五条 对电话询问的,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够直接答复的,首接责任人应立即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要向询问人说明理由,告知答复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将相关处室的联系电话和有关工作人员姓名告知询问人。

  第六条 对直接来我委办事的人员,首接责任人应该热情周到、礼貌待人。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够直接答复的,首接责任人应立即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答复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责任人应将来人介绍到相关处室,与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