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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旅行社监督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导游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旅行社监督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导游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6〕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旅行社监督管理办法》、《郑州市导游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有审批权限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立国际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报所在地的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社的,应当自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分社所在地市或者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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