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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十一、农民工发生工伤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五)并按“填表说明”准备材料,同时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的分包合同。

  十二、工伤人员门诊、急诊、急诊留观以及外地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1-4级的由街道社保所)执单据送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审核后传递社保中心报销。

  十三、认定工伤后伤残评定为1-4级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将协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人员后,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工伤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1-4级的工伤人员,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十四、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的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在核定丧葬费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选择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农民工所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家属要在次月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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