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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依法享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公证机关办理老年人抚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酌情减免收取公证费。
  (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优待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适时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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