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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6日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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