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2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2.4.4 厕所
2.4.4.1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2.4.4.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为水冲式,设置在车间外侧,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避开通道;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2.4.5 保洁设施
应设置足够的生产环境保洁设施和工作服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配置清洗、消毒剂。
3、卫生管理
3.1 卫生管理机构
3.1.1 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2 卫生管理制度
※3.2.1 应制定以下卫生制度:
⑴采购食品原料索证制度;⑵库房管理制度;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⑷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⑸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⑹生产车间卫生制度;⑺卫生检查制度;⑻产品检验制度;⑼不合格产品的回收制度;⑽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
4、包装、贮存与运输
4.1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4.2 应设置生产日期、编号、产品名称等内容的产品打标设施。
4.3 定型包装食品,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包装标签说明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4 有专门用于包装材料及容器的清洗消毒用品及设施,其用品和设施不得给产品带来不安全因素。
4.5 应分开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仓库。仓库内应有合格区、待检区、不合格及退回区,并有明显标志。
仓库地面应平整,通道通畅,便于通风换气;
仓库内应配备隔墙离地的货架(台)、防潮设施和防鼠、防虫设施;
※4.6 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冷饮制品、速冻食品等企业应根据产品保存的温度要求设置相应的制冷设备。
4.7 有毒有害物质应单独设置存放间(柜)。不得与食品及其原料混放。
4.8 食品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4.9 乳原料及制品、生鲜食品、冷冻食品等应使用冷藏、保温车辆。
5、卫生和质量检验管理
5.1 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5.2 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妥善保存。
罐头厂、啤酒厂、酱油厂、食醋厂、植物油厂、蜜饯厂、保健食品厂、巧克力厂、糕点厂、乳品厂、肉类加工厂的原始检验记录保存3年,白酒厂膨化食品厂检验记录保存1年,饮用天然矿泉水厂检验记录保存2年。
※5.3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
5.4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检验数据准确。
6、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及个人卫生
※6.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6.2 凡确认患有:⑴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⑵活动性肺结核;⑶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⑷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⑹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6.3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6.4 食品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6.4.1 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4.2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并把手洗净。
6.4.3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6.4.4 车间内不得带入、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7、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卫生规定。
附2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流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