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生产加工环节)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供水充足、易于排水、交通便利的地区。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在25m内无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污水坑塘、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等昆虫孽生场所。
2、设计与设施
各类食品生产企业的设计和设施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2.1 总平面布局要求
2.1.1 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本厂整体规划。生产、管理、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生产区应在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1.2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应分别设置生产车间、包装车间、仓库;合理规划人流和物流通道。确保从原料到半成品、成品全过程的卫生,杜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2.1.3 建筑物和设备布局要满足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之间的干扰。
2.1.4 应单独设置包装材料消毒间(柜)及容器清洗消毒间。
2.1.5 有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按《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设计。
2.1.6 道路
2.1.6.1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辆的通行。
※2.1.6.2 厂区路面应使用水泥等材料进行硬化。
2.1.7 绿化
2.1.7.1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绿化带。
2.1.7.2 厂区内裸露地面一般应进行绿化。
2.1.8 给排水
2.1.8.1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并保持畅通,排水沟应低于其它地面,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2.1.8.2 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的要求。
2.1.8.3 非食品用水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不得与食品用水系统交叉连接,其管道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
2.1.8.4 食品用水有特殊要求的应安装相应的水处理装置,水质应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
2.1.9 污物
2.1.9.1 设置密闭或带盖的污物及废弃物存放设施。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并不得位于生产车间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1.9.2 应根据需要设置下脚料等收集、处理和回收设施。其中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罐头食品、酒类、调味品、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含油污物、下脚料等收集、处理和回收设施。
2.1.10 烟尘
2.1.10.1 粮油加工等产生粉尘、烟雾的加工场所应设置必要的除尘、排烟装置,防止产生职业危害。
2.1.10.2 锅炉房、煤场等应远离生产车间,在生产车间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1.11 其他特殊要求
2.1.11.1 糕点、果蔬汁加工等生产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原材料预处理间,如鲜蛋照光分检间、果蔬分检间、清洗消毒间等。
2.1.11.2 蜜饯、果脯、醤腌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晒场必须距公路、铁路50m以上,场地应平坦、不积水,有防蝇、防虫、防鼠、防尘、防雨淋设施;设有腌渍池的,其池面上方应高于地面30㎝以上,池与池之间的连接壁厚度应大于20cm。
2.1.11.3 肉类加工厂应设置检疫室。
2.1.11.4 酒、调味品、酱制品、乳制品等发酵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置菌种培养室(微生物培养室)及发酵罐(池)等。
※2.1.11.5 乳及乳制品、饮料及冷饮制品、定型包装饮水、肉制品、糕点、速冻食品等需要控温、净化生产加工的,应有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厂房和设施。
※2.1.11.6 生产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内清洗车间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全室10000级、生产线局部100级。
※2.1.11.7 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车间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和10万级区。10万级洁净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