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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食品流通环节
  1、食品仓储;
  2、食品批发;
  3、食品零售;
  4、集贸市场;
  5、食品展销会与博览会;
  6、其它食品销售活动。
  (三)餐饮及食堂消费环节
  1、餐馆、酒(饭)店;
  2、公共场所内的饮食服务;
  3、单位、学校和建设工地的集体食堂;
  4、餐饮配送单位;
  5、餐饮具集中消毒及配送单位;
  6、早市、夜市的饮食店;
  7、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饮食服务;
  8、其它饮食服务业。

  第十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规定的相应条件(其※内容为一票否决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提供申请者身份的证明材料及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三)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性证明资料;
  (四)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五)食品从业人员名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时需提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七)生产加工企业应提供三个批次试生产产品合格的卫生学检测报告,产品原料配方、企业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验协议);
  (八)设有空调的餐厅,一般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九)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产品等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实质内容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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