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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复核时,原发证机关应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及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一)食品从业人员名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卫生管理资料档案;

  (三)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近期的产品的检验报告;(四)餐饮及食堂等消费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复核合格者,原发证机关应在卫生许可证上作出复核标记。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换证申请报告;

  2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 、餐饮及食堂消费环节应提供当年度的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应提供近期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换证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者,换发新证。时限要求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换发新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止不变。

  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因故遗失、毁损的,应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前申请人应在媒体上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审核批准补发新证,原卫生许可证失效。新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止不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予以撤销卫生许可:

  1 、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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