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2 、基本卫生设施(含消毒、卫生防护设施等)清单及相关的卫生安全性证明资料;
3 、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
4 、食品从业人员名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时需提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6 、生产加工企业应提供试生产产品合格的卫生学检测报告,产品原料配方、企业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验协议)
7 、餐饮业设有空调的餐厅一般应提供试营业时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质量等监测报告;
8 、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产品等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9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实质内容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